廢水偷排下水道 4年三檢均超標
)“我只是個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一個月領2800元的工資,偷排對我能有什么好處?”6月30日上午,東莞市首宗涉嫌觸犯污染環(huán)境罪的刑事案件在牛山審判庭開庭審理,面對犯污染環(huán)境罪的指控,虎門鎮(zhèn)聯新電鍍有限公司原員工蘇某雖然當庭認罪,但認為自己非法排污系受老板指派,自己并無過錯。
聯新電鍍公司違反規(guī)定私設排污口
26歲的蘇某在案發(fā)前和譚某(另案處理)都是虎門鎮(zhèn)沙角鳳凰山工業(yè)區(qū)聯新電鍍公司的員工,共同負責污水排放工作。按照蘇某的供述,2005年,他入職聯新公司任保安。從2009年開始,由于有同事辭工,他被老板安排頂替去做污水處理,直至案發(fā)前離職。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13年9月26日,東莞市環(huán)保局對聯新電鍍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違反規(guī)定私設排污口,將存放于廢水處理池的廢水未經處理,用抽水泵經私設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設排放口排入下水道。2013年12月,蘇某辭職離開了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在湖南省懷化市安化火車站將蘇某抓獲。
經監(jiān)測,采樣廢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總鉻超283倍、六價鉻超6.18倍、總鉛超1.3倍、總鎳超139倍。檢察機關認為,應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蘇某的刑事責任。
2014年6月30日,牛山審判庭里座無虛席,來自東莞市環(huán)保部門的工作人員及被告人家屬共計50多人,參加了這宗污染環(huán)境罪案件的庭審旁聽,法庭不得不臨時增加旁聽座位。
非法排污起碼持續(xù)4年
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蘇某當庭表示認罪,但對指控的部分細節(jié)提出異議。蘇某稱,早在2009年他接手負責污水處理時起,聯新公司就已存在非法排放未處理污水的情況,一直持續(xù)至案發(fā)前。一般情況下,當公司當天的業(yè)務量較大,生產廢水排放量超出污水處理設備的設計容量時,公司經營者林某(另案處理)就會要求他將無法處理的廢水,通過管道排放到此前廢棄的處理池,在沉淀污泥后未經處理直接通過秘密管道排放到下水道。
在蘇某看來,排污設備及排污的相關設備和工藝是老板林某的(曾有多年電鍍工藝生產經驗),他在聯新公司不是技術人員,對處理后的排放的廢水是否達標不清楚,只是按照林某的指示進行操作,不應該只追究其責任。
面對蘇某的說法,檢察官出具了聯新公司經營者林某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林某在接受偵查機關筆錄問訊時辯稱,超標排污系員工蘇某私自排放,目的可能是為了節(jié)省上班時間,也可能是為了報復其而所設的陷阱。其在案發(fā)前對非法排污一事并不知情。
“在案發(fā)前,環(huán)保部門曾經3次到公司檢查,結果都是排污超標。超標結果老板肯定是知道的,而且事后每次都沒有整改。我一個月領2800元的工資,偷排對我能有什么好處?”聽到林某的證言,蘇某顯得頗為激動,他一口咬定是林某在撒謊,企圖將所有責任推諉到其身上。其辯護律師同時指出,林某的證言僅是其一面之詞,缺乏相關證人證言證據相互印證,不具備可信度。
是否涉及單位犯罪成辯論焦點
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有關此案犯罪主體的認定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所在。
蘇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從已有證據可以看出,排放超標電鍍廢水是聯新公司的法人行為,并非被告人蘇某的個人行為。如果說聯新公司2013年9月26日排放超標電鍍廢水構成犯罪的話,其刑事法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聯新公司,在追究聯新公司單位犯罪的前提下,才存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問題。
具體到本案,由于排污是聯新公司的法人行為,故追究蘇某犯此罪的前提是聯新公司也構成此罪。本案沒有將聯新公司作為被告單位一并提起公訴,這在法律上,就是檢察機關認為聯新公司不構成犯罪。在聯新公司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并處蘇某刑事責任的前提。檢察機關的指控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應當追加聯新公司作為本案被告。
此外,即便在聯新公司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蘇某的排污行為系職務行為,只應承擔與其責任相適應的刑事責任。
面對上述說法,檢察官表示,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經營者林某主觀上明知排污行為超標或是單位授意員工不按正規(guī)程序排污,偵查機關暫未對林某移送起訴和本案未認定單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證據的考慮,有一定的客觀原因。蘇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為由免責。目前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焦點問答
強化聯動,避免以罰代刑
南方日報:外界普遍認為,與其他城市相比,東莞目前在打擊環(huán)境污染犯罪上仍有一定距離。截至目前,全市涉嫌處罰刑律的環(huán)境違法案件有多少宗?
市環(huán)保局:截至目前,全市成功移送的環(huán)保刑事案件數量為2宗,其中1宗為虎門鎮(zhèn)聯新電鍍有限公司,已開庭審理,另1宗為公安部門已退回環(huán)保部門補充調查。另有8宗案件今年6月初移送到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初步審查認為其中6宗案件暫不符合立案條件,2宗案件的相關證據還需要進一步補充,F我局正在按相關要求對這2宗案件的資料進行補充完善。
南方日報:接下來,環(huán)保部門對推進這方面工作有何規(guī)劃?
市環(huán)保局:為進一步推動環(huán)保入刑,今年以來,環(huán)保部門一直在加強環(huán)境污染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相互銜接。其中,2014年3月6日,市政府主持召開了東莞市環(huán)境犯罪“兩高”司法解釋及“兩法”銜接工作座談會,會議要求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fā)揮市檢察院的“兩法”銜接平臺作用,研究解決“兩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6月2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及環(huán)保部門在市政法委主持下,今年首次召開了“共同打擊危害環(huán)境犯罪”聯席會議,規(guī)范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處理程序。在此基礎上,環(huán)保部門接下來將積極向司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各類線索材料,避免以罰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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