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法規(guī)越來越嚴(yán)格
更新時間:2009-03-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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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對海洋環(huán)境保護日益重視,船舶污水的排放要求也日益嚴(yán)格。
1)生活污水
2006年4月IMO在BLG10會議上已就2003年9月27日生效的IMO73/78附則Ⅳ進行修改,預(yù)計將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正式實施。修改后生活污水排放指標(biāo)將大大提高,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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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艙底油污水
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IMOMEPC107(49)代替原來的IMOMEPC60(33)。與MEPC60(33)相比,MEPC107(49)增加了對含乳化油“C”液的試驗要求。
3)壓艙水
IMO關(guān)于壓艙水排放的公約將于2008年正式生效,屆時船舶壓艙水的排放必須按照公約規(guī)定執(zhí)行。世界各國為了保護本國的海洋環(huán)境不受污染,紛紛制訂了高于]MO公約的地方法規(guī),比如2000年我國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新西蘭、澳大利亞、美國等國家制訂的各自國家法規(guī),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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